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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区域因疫情管控,一些经营者借机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截至5月24日,北京、上海、吉林3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0.74万人次,检查市场主体30.54万个次,对价格违法行为立案件,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件,形成了有力震慑。现将北京、上海、吉林3地的部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北京

案例一:便民超市未明码标价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两家便民超市、一家药店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对当事人罚款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两份,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整改。

案例二:北京绿农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绿农鑫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米、面、油、蛋、奶等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北京鑫航豪发商贸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鑫航豪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肉类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上海

案例一:陈宇小吃店哄抬蔬菜价格

上海市长宁区陈宇小吃店在网络平台高价销售蔬菜,经查,当事人分别以5元/g、6.82元/g的进价购入青菜和茄子,加价至11.54元/g、15.26元/g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80%、.75%,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向禾副食品经营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上海市普陀区向禾副食品经营部高价出售商品,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椰树牌椰汁(ml)”价签标价为7元/瓶,但实际以10元/瓶的售价进行结算。目前,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违法哄抬猪肉价格,移送公安部门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反映菜价肉价过高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问题均指向松江区一家食品店。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经查,当事人通过在某平台上注册多个账号,低价购入猪肉等商品后大幅加价对外销售。其中,前排骨售价为48.9元/g,肋排售价为57.2元/g,五花肉售价为37.2元/g,后腿肉售价为35.2元/g,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配送范围覆盖中山街道、岳阳街道、车墩镇三个区域,营业额高达2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现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吉林

案例一:珍好综合超市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珍好综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大葱以4.8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7.8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62.50%;西红柿以5.0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7.98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59.60%。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鲜果汇果蔬综合超市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公主岭市鲜果汇果蔬综合超市在销售韭菜、黄瓜、土豆、大葱、鸡蛋等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三:汇客隆超市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梨树镇汇客隆超市在销售架豆王豆角、花茄子、水黄瓜等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14种情形拟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等14种行为,将被认定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经营者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等一系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此外,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还明确,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也将依法受到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价格监管、保供稳价连日来,市场监管总局统筹部署价格监管工作,发文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巡查,综合运用重点检查、提醒告诫、政策宣讲等方式,指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对因疫情突发导致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较快的生活必需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加强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有利于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北京此轮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立即启动价格监测日报制度,重点监测米面油、肉蛋菜等16种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对物美、永辉等8家大型超市,以及盒马鲜生、美团买菜等4家电商平台,每日报送的商品价格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监管规则,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吉林省出台价格干预措施,为加强疫情期间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疫情防控期间,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价格秩序。广大群众在消费时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5热线投诉举报。

综合整理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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