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辛志贵,男,年出生,硕士,原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因涉嫌受贿,于年4月9日被四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二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志贵犯受贿罪一案,于年11月13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梨树县人民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梨树县人民法院查明

年至年,被告人辛志贵利用其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和伊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位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人民币万元、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6.万元)、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万元)、金条5根(价值人民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年年初,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双辽市美林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协调厂内排水沟管网改造事宜,收受于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二)年至年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四平市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将其公司作为双辽市纪委招商引资的项目及其公司在开发双辽市嘉宇馨苑小区过程中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恵政策等方面提供帮助,自年至年间,先后5次收受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73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三)年至年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双辽市广联农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公司承揽年度和年度双辽市财政局农发办土地治理农机具购置项目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0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四)年至年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华夏董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公司在双辽市投资开发绿色农业项目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1万美元和金条5根。被告人辛志贵将人民币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支出;1万美元放于家中,案发后被扣押;被告人辛志贵将5根金条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支出。

(五)年上半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公主岭市常务副市长王某为都邦公司在未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帮助。年10月,被告人辛志贵收受万某所送5万欧元。被告人辛志贵将4.5万欧元借给孙某某,余下0.5万欧元被其用于个人支出。

(六)年下半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其侄子辛某某(时任吉林省巨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兼职销售员)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医院新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年春节期间,收受辛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七)年下半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其侄子辛某某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人事劳资教育处处长唐某某为刘某某、宋某某、赵某某、蔡某某被录用为吉林省高速公路收费员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辛某某转送的人民币共计24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八)年10月,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其侄女婿赵某某1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人事劳资教育处处长唐某某为张某被录用为吉林省高速公路收费员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某1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九)年下半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双辽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吉林冠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师赵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承揽双辽市粮食局下属粮库的拍卖业务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赵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十)年春节前,被告人辛志贵担任伊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医院院长李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十一)年4月,被告人辛志贵担任伊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其同学曲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承揽伊通县测绘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曲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十二)年夏季,被告人辛志贵担任伊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伊通县物价局原局长张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伊通县纪委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用于日常生活支出。

(十三)年11月,被告人辛志贵担任伊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长春市商人杨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顺利结算伊通县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十四)年下半年,被告人辛志贵担任伊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接受其同学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女婿陈某某转业安置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辛志贵将该款借给源溪置业公司。

另查明:案发后,年4月9日,被告人辛志贵被带至四平市廉政教育中心留置区。被告人辛志贵在被监察机关留置期间,除主动交代了接受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组织已经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他13起违法犯罪事实,并向监察机关举报高某某犯罪后经查证属实。辛志贵受贿的大部分赃款以3分利借给溪源置业公司,产生孳息.万元,受贿款和孳息款两项合计.万元辛志贵已全部主动上缴。

梨树县人民法院认为

梨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辛志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辛志贵被带至四平市监察委员会后如实供述了自己1起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他13起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辛志贵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可减轻处罚。

视被告人辛志贵受贿的赃款及其产生的孳息已经全部主动上缴并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一款(受贿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处罚与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第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志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辛志贵受贿的赃款及其产生的孳息折合人民币共计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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