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脸城位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白山乡岫岩村,因其依山势而建,西北高而东南低,看起来像人偏着的脸,故名。偏脸城曾经繁盛一时,这从出土的文物以及发掘的遗址遗迹可见一斑。到目前为止,偏脸城出土的文物包括乐器、官印、金银制品、铜器、陶器等,还有大型的建筑遗址被发掘。在所有出土文物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件乐器——大晟编钟。

大晟编钟是年当地农民在偏脸城南侧昭苏太河老河床挖沙时,于5米深的沙坑中发现的。编钟正面篆书“大晟”两个字,背面居中刻“太簇中声”四个字,钟唇边缘有“韩州司判验记官赵”八个字。铭文中的“太簇”指的是音律,即古代音乐十二律中阳律的第二律;“中声”指的是音律的高低,《宋史》记载大晟律“正声之律十二,中声之律十二,清声凡四,共二十又八”;“韩州司判验记官赵”意思是韩州赵姓司判官检验,而编钟最主要的铭文是“大晟”二字。

据文献记载,“大晟”之名来源于宋徽宗时创设的大晟乐,同时设立大晟府作为专门掌管皇家音乐的机构,“大晟”编钟就是大晟府所拥有的宋朝宫廷重要乐器。资料显示,年,金军攻陷开封,将徽、钦二帝及皇亲国戚、诸多朝臣、技艺工匠,乃至府库所藏之礼器、文物、图籍等,悉数劫掠,北返上京(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三朝北盟会编》记载,金人索“内家乐女、乐器、大晟乐器、钧容班一百人并乐器”。《靖康纪闻》亦云:“尚乐、大晟府乐器、太常寺礼物戏仪……无不征索。”在宋人的记载中,都特别提到金人劫掠了“大晟乐器”,说明其在宋人眼中的重要性。大晟乐器自然也包括大晟编钟在内。那么,大晟乐器既然是皇家重器,为什么会在偏脸城出现呢?

关于偏脸城大晟编钟的由来,学界看法不一,至今未有定论,且基本都是猜测。崔永刚等在《四平文化史略》中猜测,大晟编钟可能是金人在押运北返途中流落此地,或有人故意盗藏此地的。隽成军等在《韩州旧梦正繁华——探秘偏脸城城址》一文中推测,它可能是北宋工匠移居韩州所造,或者金代后人仿宋特制而成。笔者认为,这些推测都不准确。

关于流落或盗藏之说的根据,可能是因为此物出土的地点是在昭苏太河老河床5米深处。笔者认为,这种推测是不成立的。如果是当时流落或盗藏此地的,编钟就应该保持北宋时期的原貌,而不会有金朝官府的印记。这件大晟编钟的小字铭文“韩州司判验记官赵”,是属于金代的官验文字,意思是经过韩州赵姓司判官检验的。宋代地方行政建置中无韩州之名,且大晟编钟作为皇家重器,北宋地方官员是无资格检验的,而韩州在金代史籍中有明确记载。《金史·地理志》云:“韩州,下,刺史”,即韩州是金代刺史州,那么司判是何官呢?《金史·百官志》载:“诸防剌州司候司,司候一员,正九品。司判一员,从九品。”可见,“司判”是韩州司候司所属的从九品官员。也就是说,这件大晟编钟是后来经过金代官方验记的,所以不可能是当时流落或盗藏的。更何况年金军北返途经此地时,这里还是九百奚营之地而非韩州。据学界研究,金代的韩州是在天德二年()由柳河县(今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城八面城镇)迁到九百奚营(偏脸城)的。如果这件编钟是当时流落或盗藏的,是不可能又由韩州官方检验的。很显然,编钟的小字铭文是后来所刻。编钟之所以在深5米的河床中出土,应该是金朝末年因为战乱而散落又经过余年的河床变迁淤埋所致。

关于编钟为金代所造之说,其依据应是钟唇边缘“韩州司判验记官赵”这行小字是金代刻印的。笔者认为,这种推测也是值得推敲的。因为金朝统治者对“晟”字是避讳的,所以不会制造带有“晟”字铭文的乐器。根据文献记载,靖康之变15年后的金熙宗皇统元年(),金廷开始使用大晟乐器,但是避讳“晟”字。《金史》记载:“初,太宗取汴,得宋之仪章钟磬乐簴,挈之以归。皇统元年,熙宗加尊号,始就用宋乐,有司以钟磬刻‘晟’字者犯太宗讳,皆以黄纸封之。”也就是说,熙宗时因为要避金太宗完颜晟之讳,所以使用大晟编钟奏宋乐时要封住“晟”字,并且这种慎用的现象直到金世宗仍在延续。《金史》记载,大定十四年(),太常始议“历代之乐各自为名,今郊庙社稷所用宋乐器犯庙讳,宜皆刮去,更为制名”。于是,金廷把犯金朝庙讳的北宋乐器中的“大晟”二字刮去,取大乐与天地同和之义,改刻“太和”。由上面的分析可知,金代不可能制造刻有“晟”字铭文的编钟。故可以肯定地说,此大晟编钟非金代所造,只能是北宋的旧物。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偏脸城大晟编钟应是金朝统治者赏赐给韩州当地官员的。当时,金朝分赏北宋器物是很平常的事。分赏战利品,一方面彰显女真统治者的恩泽,另一方面显示金朝的强大。靖康之变,金军劫掠北宋物件多达“二千五十车”,相当一部分被分赏给政府官员、寺院僧官、军事将领等。当时,两千多车器物运到燕京(今北京),“点验后,半解上京,半充分赏……器物收储三库,车辂皆留延寿寺”(《呻吟语》)。可见,这些器物有一半分赏给官员军将了。现辽宁省博物馆馆藏的北宋大晟编钟上就刻有“上京都僧录官押”。“僧录”是金代佛教机构帅府的官员,《大金国志》记载:“僧录、僧正,帅府僧职也”,证明该器物为金代上京僧官所有,这件大晟编钟就应该是金朝统治者赏赐给僧官的。由此可以推断,偏脸城的大晟编钟是金朝统治者赏给韩州官员(地方政府官员或僧官)的,并且经过官府校验,以证明官员拥有它的合法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辽金移民与北方生态环境变迁及治理研究”(17BZS)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夏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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