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幼儿园、学前班阶段
根据《桂财教〔〕87号》文件精神,年秋学期起,自治区将残疾儿童、农村低保儿童、农村特困救助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学前免保教费范围,以上四类贫困学生与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低保学生、城镇特困救助学生、孤儿、烈士子女(需在公办园就读)五类贫困学生在入学时按元/生/学期的标准免除保教费。其中,超出元的部分保教费,在公办园就读的贫困学生全部免除,在有证民办园就读的贫困学生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二、小学阶段
年秋学期起,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寄宿生每生每学期补助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学期补助元。补助对象:
1、寄宿学生:脱贫户、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库区移民学生、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突发重大疾病、突发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非寄宿生:脱贫户、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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