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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全社会公告悬赏,凡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公告所示的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一、()吉执恢号

被执行人于世成,男,汉族,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220828****。

被执行人李春玲,女,汉族,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220329****。

备注: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伍仟元。

二、()吉执号

被执行人仲建,男,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城关镇北西路。公民身份号码:3422210430****。

备注: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使法院控制被执行人或者提供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或者部分执行到位,经法院查证属实,悬赏人承诺在10日内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10%的悬赏金奖励。

梨树法院悬赏公告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进一步加大执行威慑力度,严肃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本院依法公布被执行人信息,并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史红飞,男,身份证号,汉族,原住梨树县郭家店镇。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并经法院核查确认后奖励现金元;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现场指认的奖励现金元。

以上悬赏金信息一经本院确认,立即发放(相同线索、后者无效)。

本院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路默然王恒

举报

苏颖,女,身份证号,汉族,原住梨树县郭家店镇。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并经法院核查确认后奖励现金元;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现场指认的奖励现金元。

以上悬赏金信息一经本院确认,立即发放(相同线索、后者无效)。

本院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路默然王恒

举报

隋云兴,男,身份证号,汉族,原住梨树县林海镇。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并经法院核查确认后奖励现金元;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现场指认的奖励现金元。

以上悬赏金信息一经本院确认,立即发放(相同线索、后者无效)。

本院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王永利王恒

举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以上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完毕。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地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等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悬赏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二、悬赏举报自年8月18日0时起至年2月18日24时止。

三、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支。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特别提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在此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请尽快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年8月18日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综合延吉市人民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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