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兵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刘兵及其亲属、相关人员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5元予以没收;依法查封的两套房产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刘兵在担任昭平县水利电力局党组书记、县砂石办主任及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河道采砂、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兵及其亲属、相关人员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桂江天平昭平县纪委监委

编辑:黄国钧

编审:罗传健

审核: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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