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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

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司法局、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案情简介

年,孙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且需退赔所得赃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其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

法拍过程中

一房屋买受人买下了被执行人孙某的房屋,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服刑,房屋无人居住,且无亲属帮忙腾空。

为保障房屋买受人权益,梨树法院执行局与当地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空。

到达现场后,在司法局、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配合下,对屋内物品分门别类,一一清点造册,拍照留底,打包运往安置地点。

整个腾房过程中,执行干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取证,行动迅速、配合默契、程序规范、文明执行。经过一天的奋战,房屋腾退完成,执行干警将该房屋依法交付给买受人手中,强制腾房工作顺利结束。

房屋买受人

感谢法官强制执行腾房,为你们的执行力度点赞,你们真是为百姓排忧解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梨树法院

强制腾迁法拍房保障买受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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