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帮信罪案如果上游犯罪未查实,则不符合其犯罪构成,刑事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其将电话卡、银行卡交给上游,用于违法犯罪的目的,但是若上游犯罪未查实,或不能依法推定,刑事案件中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足以定罪。
目录
一、帮信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二、上游被帮助犯罪的推定
三、仅有当事人供述能否定罪?
四、参考案例(帮信罪检察院阶段不起诉)
正文
我在以前的文章《刑事律师对帮信罪如何无罪辩护?“断卡”行动〈会议纪要〉解读》和《北京刑事律师:数字虚拟货币OTC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辩护》两篇文章中就谈到帮信罪的律师辩护方案问题。从司法实践看,帮信罪律师辩护的问题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根据最高检
案号:珠检一部刑不诉〔〕9号
日期:年10月28日
不起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香港注册公司、开设公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但下游是否实施诈骗犯罪未能查证,且不能证实黄某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理由如下:
1.因黎巴嫩人Aiqbalshafi没有到案,无法认定下游犯罪的具体行为人,下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
2.虽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将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香港公司及公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但不能认定黄某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
案例II: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检察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案号:南检刑不诉()23号
日期:年8月14日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蔡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于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邱某某、魏某某等人自年3月底合伙经营工作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受董某某等人雇佣,为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编写“领航PC28”、“领航赛车”等软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销售软件的去向、不能证实购买者的购买软件后的用途,不能证实购买者购买软件后是否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贺某某出售给蔡某某等人的软件是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提供,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案例III: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检察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案号:托检刑不诉〔〕8号
日期:年3月20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的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既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欧××不起诉。
案例V: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检察机关: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案号: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52号
日期:年7月24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台湾老大”、“广西KS”寄出银行卡、电话卡的张数、卡号未查明,被帮助的上游犯罪团伙如何利用这些银行卡、电话卡,造成何等严重后果尚未完全查明,故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案例V: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检察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案号:梨检一部刑不诉〔〕18号
日期:年2月2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郑××办理3张银行卡内的结算资金均未查到上游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3张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第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郑××不起诉。(END)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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