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标准,在于很多法院会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现已失效)第11条的规定,即: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而年原劳动部于《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41号)并未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列入有效法规的序列,从而使得其处于“待修订”状态。由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修订之前,只要不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依法仍可有效适用。直到了年,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87号)中,才明确废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尽管该本法依据废止,但除了重庆市之外,其他地区仍没有将休病前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笔者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制定宗旨,从本质上讲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及劳动贡献补偿性。一方面,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公民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是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就业前,其基本生活支出和必要医疗费用获得保障。
另一方面,经济补偿也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付出的肯定,所以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该单位的工龄及正常劳动报酬标准成正比。若仅由于劳动者病休,直接导致其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降低,不但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矛盾,也有违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性、补偿性。
五、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对于已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须要再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呢?
1、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则有人单位可在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而解除劳动关系。此处的一个月工资,显然不属于违法解除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所规定的赔偿金,而应当属于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法规亦都明确,除了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的经济补偿金,都是指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按一个月工资向劳动者进行进行经济补偿。2、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赔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于医疗期内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合同期未满时,若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医疗期尚未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就可根据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此时的劳动关系应自动顺延,即用人单位并不能于医疗期内以合同到期为由而主张终止劳动关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尚乃刚与吉林省梨树县大顶山硅灰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一案(()吉民申号)中判定:尚乃刚在年9月9日患病,双方均认可医疗期为6个月,因尚乃刚患病治疗,故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日期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应至年3月8日。同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上文提到的王琼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中,直接认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顺延至医疗期解除,且属于法定顺延。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后,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关键在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形,显然属于合法解除,只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医疗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而给予劳动者月工资两倍的经济赔偿。
原标题:《劳动法库
医疗期5大疑难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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