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是国际禁毒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并面向社会发布4起人民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年—年,日照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一审案件件人,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态势,查实冰毒(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克以上的案件有8件,部分毒品犯罪呈现团伙性特征,通过网络贩卖、运输毒品成为毒品犯罪新趋势。

日照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整体从严并突出打击重点,近五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数为人,重刑率为37.1%,明显高出同期其他刑事案件。此外,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附加刑适用力度,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着力提升毒品案件质量,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

4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林文等人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罪行严重

被告人林文,男,年1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因吸食毒品,于年5月31日被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李春柳,外号“晨晨”,女,年8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人王洛江,男,年7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

年10月份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洛江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春柳等人,多次通过被告人林文,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日照市贩卖。其中被告人林文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克、麻古4粒、麻古冰毒合剂2.46克;被告人李春柳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克;被告人王洛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克、麻古4粒、麻古冰毒合剂2.46克。年,被告人林文向被告人王洛江借款元。后被告人林文从他人处购买一支六四式手枪及子弹五发。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洛江到广东省惠东县林文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时,被告人林文将该枪及子弹五发顶其原先向王洛江所借的元。被告人王洛江将该枪及子弹五发带回日照,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文、王洛江、李春柳均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缓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李春柳、王洛江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文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王洛江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被告人林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春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王洛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在本地居住的贩毒人员前往广东等地购买毒品运回本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从广东购买毒品后到日照进行贩卖的案件。本案第一被告人林文辩解其在贩卖毒品中仅是中间介绍或者代购毒品,但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文在贩毒事实中同时与毒品买卖双方积极联络,且收取了毒品买卖双方的好处费,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或者居中倒卖毒品,其行为系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严惩。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分别依法判处死缓至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二:李梓辉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拒不认罪,数量巨大,罪行严重

被告人李梓辉(曾用名李木二),男,年3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人李木祖,男,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人朱娟玲,女,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人胡奎,男,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人訾祥生,男,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年冬天至年9月,被告人李梓辉、朱娟玲、胡奎、訾祥生在山东省日照市、江苏省连云港市范围内多次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李梓辉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克,被告人朱娟玲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9克,被告人胡奎贩卖甲基苯丙胺克,被告人訾祥生贩卖甲基苯丙胺克。被告人李梓辉指使、安排被告人李木祖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克。

本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梓辉贩卖毒品,还以贩卖为目的,指使、安排被告人李木祖非法运输毒品,李梓辉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木祖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朱娟玲、胡奎分别贩卖毒品,朱娟玲还指使被告人胡奎、訾祥生为其运输并贩卖毒品,朱娟玲、胡奎、訾祥生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被告人李梓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木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朱娟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胡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以被告人訾祥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客观行为判定被告人应当明知系毒品而运输的案例。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木祖虽然坚持不承认事前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但其作为认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知道被告人李梓辉吸毒,且供述与被告人朱娟玲吃饭时朱娟玲曾向其打听“麻古”,可见其明知李梓辉及其朋友涉毒,其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违背合法物品的惯常交接方式,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应当知道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本案体现了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既不能主观臆测,也不能轻易放纵,而是依据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判断。本案通过大量客观证据综合起来考虑,认定被告人李木祖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是由充分依据的。对于其他被告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分别依法定罪量刑。

案例三:汪璐、刘宇贩卖毒品案——毒品再犯,持枪“防身”,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严惩

被告人汪璐,女,年4月14日出生,无业。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宇,男,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

年2月至5月,被告人汪璐单独或与其丈夫被告人刘宇共同通过腾讯QQ等交易平台联系及通过快递发货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宇明知汪璐通过网络贩卖甲基苯丙胺仍为其提供帮助,多次协助汪璐将毒品打包、送交快递员,并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帮助汪璐收取毒资。其中,被告人汪璐贩卖甲基苯丙胺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1.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64克;被告人刘宇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1.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64克。年4月份,被告人汪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手枪一支及子弹若干。同年5月19日,被告人汪璐被抓获时,公安民警在汪璐住处查获手枪1支及子弹49发。经鉴定,该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子弹系以火药为动力的子弹。

本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璐、刘宇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汪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被告人汪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刘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随着网络购物渠道的畅通和物流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网络邮购逐渐成为毒品交易的重要渠道。网络贩毒具有地域性广、隐蔽性强、单次交易数量大等特点,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厉打击。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贩毒案件。被告人汪璐、刘宇系夫妻关系,二人均吸食毒品,且汪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利用快递物流的监管漏洞,通过网络快递将毒品从四川大量贩卖至山东、江苏、河北、吉林等地,并从网络购买枪支用于防身,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刘宇明知汪璐贩卖毒品,仍然帮助其打包、投邮,并提供银行卡帮助收取毒资,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到案后,均对贩卖毒品事实百般狡辩,妄图逃避法律追究,均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四:张利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利,男,年6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人肖雨明,曾用名肖春山,男,年10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人李影,女,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人崔杰杰,曾用名杰子,男,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利大量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克。其中被告人张利多次向肖雨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75克,被告人肖雨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共计.75克。其中向被告人李影贩卖23克,向被告人崔杰杰贩卖20克。年8月28日,被告人李影、崔杰杰在河北省正定县太平庄小区被日照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李影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1.22克;查获被告人崔杰杰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8.1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肖雨明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影、崔杰杰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被告人张利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肖雨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崔杰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李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典型的制造毒品案件,虽然被告人张利一开始拒不承认制造毒品的事实,但根据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利处查获的笔记本上记录的毒品制作原料配比等内容,及其被抓获时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实其在被抓获时存在反抗、故意踢倒烧杯等客观行为,结合本案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其他证据以及被告人张利吸毒、贩毒的事实,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在张利家中冰箱内发现的两烧杯液体,就是张利制造的毒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利非法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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